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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偿献血时间不同优惠用血政策不同

来源:华北热线   日期:2011-12-27

        法律人士:国家鼓励公民无偿献血优惠用血政策应适用“有利追溯”原则

  衡水市的徐先生分别在1998年9月29日、2000年2月24日各献血200毫升。今年,徐先生的母亲用血后去衡水市中心血站报销时,工作人员说他报销血费的时效已过。

  无偿献血公民:无偿献血却不能享受优惠用血政策

  响应国家无偿献血的号召,衡水市的徐先生在1998年9月29日献血200毫升,2000年2月24日献血200毫升。今年。徐先生的母亲住院用血后,他拿着相关证件到衡水市中心血站报销时,吃了闭门羹。

  工作人员告诉徐先生说,1996年1月19日至2000年7月29日,根据《河北省关于对义务无偿献血公民优待用血规定》,还血政策为:无偿献血公民,在献血后五年内,本人可无限量免费用血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可免费使用等量血液。也就是说,徐先生优惠用血的时间分别为1998年9月29日至2003年9月28日、2000年2月24日至2005年2月23日。 徐先生非常不解,无偿献血后,自己及家人用血不是终身有效吗?怎么还有时间限制呢?

  衡水市中心血站:无偿献血时间不同优惠用血政策不同

  12月22日,在衡水市中心血站官方网站上,记者看到《无偿献血报销血费的优惠办法及所需证件》中明确表明:衡水市无偿献血公民优待用血政策,分为四个阶段。
  1996年1月19日至2000年7月29日,根据《河北省关于对义务无偿献血公民优待用血规定》,还血政策为:“无偿献血公民,在献血后五年内,本人可无限量免费用血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可免费使用等量血液。”

  2000年7月30日至2001年9月30日,根据《河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,还血政策为:“无偿献血公民,在献血后,可按献血量三倍免费用血,献血量达1000毫升的,终身免费用血;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可等量免费用血。”

  2001年10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,根据衡水市卫生局公告,还血政策为:“献血200毫升以上的公民,其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,献血量累计600毫升以上者,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均可无限免费用血。” 2006年5月1日起,还血政策恢复“2000年7月30日至2001年9月30日”政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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